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8-05-25
答:根據 國務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