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9-03-2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征,但是已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