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9-09-27
根據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項18條措施要求,擬任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具備無故意犯罪記錄條件不變,證明方式由申請方提供改由地市級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進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