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5-07-20
根據《廣東省反銷贓條例》第七條,從事收購、維修、加工行業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