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10-20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