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10-10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