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3-20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1、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2、泄露國家秘密的;
3、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6、散布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主動配合郵政和快遞企業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并開箱接受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