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12-24
答:可以申請不超過三次。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
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管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