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10-08
答:三次。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六、四十七條有關規定:
未銷售、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