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7-10
答: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