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7-05
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