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道路申請依法不予許可的幾種情況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4-25
根據《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0〕5號)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許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請:
(一)違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橫破挖掘雙向六車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違反《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已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設同類管線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桿的道路上設置同類桿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許可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設單位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許可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因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等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請人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確需占用挖掘的有關證明材料,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審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