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fā)布日期:2024-01-30
答:一、設計速度40km/h以下路段,移動式標志車前置距離為30m;二、設計速度40km/h~60km/h路段,移動式標志車前置距離為55m;三、設計速度60km/h以上路段,移動式標志車前置距離為7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