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10-10
答:可以。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 162 號)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
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駕駛證期間,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后,居住地發生變更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申請變更考試地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