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8-17
答:不需要。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七十二條規定: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