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單位需要辦理公安聯網備案手續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6-11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3號,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凡是接入互聯網的單位:包括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ISP)、互聯網數據中心(IDC)、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ICP)和國際聯網使用單位,都需要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