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9-0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令發布)、《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等法規、規章都明確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