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12-16
問:企業今年就申辦了一張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不確定明年是否還需要購買,請問這種情況明年需要遞交年度備案嗎?
答:需要,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出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