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5-06-10
問:甲苯的銷售情況需要備案嗎?
答:甲苯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