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12-10
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企業需要每年去公安部門做備案嗎?
答:需要。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