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4-20
問:他人受委托到我公司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查驗什么證明材料?
答: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