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12-20
問: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如何備案?
答: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