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02-20
問: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情況需要備案嗎?
答:需要,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