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遷入證明》過期了如何辦理延期?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06-24
(一)《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只要有一證處于有效期內的,可直接辦理入戶,無需延期。
(二)《準予遷入證明》自簽發之日起未超過6個月的,視情形按以下要求辦理延期:
1.未開具《戶口遷移證》的,由簽發單位辦理延期。
2.已開具《戶口遷移證》(已過有效期的),辦理落戶時直接由派出所(戶政中心)直接辦理延期。
(三)《準予遷入證明》自簽發之日起超期滿6個月的,屬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簽發單位辦理延期:
1.招調入戶指標卡仍在有效期。
2.親屬投靠入戶、投資納稅入戶,仍在申請年度內,材料未送市局歸檔,仍符合本市遷戶政策。
(四)入戶指標卡超期仍未核準辦理的,嚴格按市政府《戶籍遷入若干規定》執行,不再予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