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10-09
出入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第四十八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永久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居留和工作,憑本人的護照和永久居留證件出境入境。
如果申請人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不需要辦理簽證或居留證件。如果申請人未取得永久居留資格,須按照出入境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